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加大執紀問責力度,確保中央、省、市作風建設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促進作風根本轉變,根據省紀委《關于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的暫行辦法》(湘紀發〔2013〕1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監督檢查的對象包括: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重點是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村(社區)干部參照執行。
第三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貫徹執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的情況;黨員干部遵守作風建設有關規定的情況;對群眾反映作風建設有關問題的調查處理情況;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加強作風建設監督檢查的情況;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作風建設責任不落實、搞形式走過場的問題,是否在執行作風建設規定上存在打折扣、搞變通的問題,是否存在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的問題。
第四條 監督檢查的方式主要有暗訪巡查、專題督查、信訪核查、集中考查。每次檢查前應制定工作方案。
暗訪巡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抓住重要時間節點,組建由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組成暗訪巡查組,針對作風建設的具體問題,隨機選擇檢查對象,依法依紀開展暗訪巡查。
專題督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針對與人民群眾聯系密切的窗口服務單位和社會關注的重點部門開展專題督查。督查過程中可調閱有關文件資料、會議記錄、財物賬目,可通過召開座談會、隨機走訪等方式聽取意見。
信訪核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設立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和網絡舉報郵箱,認真受理、辦理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投訴舉報,及時對媒體披露和網絡曝光的典型問題進行跟進和核查,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集中考查。各級各單位貫徹落實作風建設有關規定情況應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內容,并在年底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工作同步開展集中考查。
第五條 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以當面批評指正、書面反饋交辦、下發整改通知書、下發監察建議書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對整改不到位和整改效果不好的,責令重新整改。
第六條 對違反作風建設規定的黨員干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綜合運用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等方式,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處理。對發生嚴重作風問題、作風問題頻發、作風整治不力的,嚴肅追究部門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七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至少每季度通報一次本轄區內查處的違反作風建設有關規定的典型案件。監督檢查情況可通過新聞媒體、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通報。
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成有關單位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形成作風建設的長效機制。
第八條 作風建設監督檢查情況應作為年度考核、干部任免、表彰獎勵、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名等重要依據。
第九條 各區縣(市)紀委、市直機關各單位紀檢組(紀委)應在每月末將本地本部門本系統貫徹執行作風建設有關規定、組織開展監督檢查的相關情況統計表(附后)報市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室)。市紀委匯總后報省紀委。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區縣(市)和市直機關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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